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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2018-06-19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京司函〔2018〕18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20002),并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20002001)。同时,取消“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20001)及“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20001001)。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你局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市级国库,收入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司法考试考务费”(103040305)。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工),原《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司法考试考务)废止。你局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变更手续。

五、你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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